今天起,坐飞机缴纳“燃油附加费”增加将近一倍!20变40、40变70
由于目前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上调,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改价格 [ 2009 ] 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27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销售2010年10月27日(含)之后的航班,四川航空公司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40元调整为70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婴儿姓名后面跟INF,客票类别栏填写FIN(头等舱)或YIN(经济舱)。
三、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收取40元。儿童姓名后面跟CHD,客票类别栏填写FCH(头等舱)或YCH(经济舱);无人陪伴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客票类别栏填写FUM(头等舱)或YUM(经济舱);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姓名后跟DFM(或DFP),客票类别栏填写FDF(头等舱)或YDF(经济舱)。
四、购买其它特殊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严格按照本通知条款3执行,即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收取40元。客票类别栏填写按相应特殊舱位订座规定执行,但儿童姓名后面必须跟CHD(无陪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
五、在2010年10月27日零时(不含)之前出的2010年10月27日(含)之后的航班客票,如要在2010年10月27日(含)之后进行变更,需按本通知标准补收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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