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泽特 发表于 2010-11-21 16:44:09

恶少肇事把人当狗撞死 法院竟然给了缓刑

“在从成都回来的路上撞死了一条狗。”恶少王军撞死中年妇女之后逃逸,在修车铺中却把死者比作一条狗,令人发指,如此恶少竟才被法院判了3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事发于2009年12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军驾驶朋友任雪阳所有的川RM8618号“北京现代”牌伊兰特轿车,载好友王勇、邻居陈七弦由南部县城至南充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212线1007KM+570KM南部县三官镇路段时,由于被告人王军飚车且疲劳行驶(被告人王军供诉当时挂5档110码),将路边行人蒲焕珍(被害方赵兴友之妻,被害方赵永国、赵永泰之母)撞倒并拖出21.9米,伤者蒲焕珍血流不止。被告人王军将车停下,关闭远照灯,打开应急灯。被告人王军下车看了一眼,伤者是穿红色上衣的中年妇女,被告人王军与同车的王勇、陈七弦嘀咕几句后,被告人王军毅然决然上车加大油门驾车逃逸。被告人王军不但没有积极实施对被害人蒲焕珍的人道主义的救援措施,反而违背天地良心见死不救逃之夭夭,致使被害人蒲焕珍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伤势加重、再加之长时间失血过多,等交警于2009年12月25日零时4分接到报警赶到事故现场,已是12月25日1时15分,被害人蒲焕珍已经停止了呼吸,路边地面上和排水沟里流了一大摊血!
被告人王军其罪行令人发指,严重践踏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于法于理于情不容。被告人王军将被害人蒲焕珍撞倒后未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明知不及时救治被害人会死亡,仍然驾车逃逸,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致使被害人蒲焕珍伤势加重并因失血过多死亡,被告人王军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已酿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王军曾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的斗殴,自己脸部有打架斗殴所致的刀疤,这一次致人死亡是他犯的最大的一个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军极力掩盖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军逃逸至西充,联系上车牌号为川R79049的出租车司机,经其介绍至西充宏娃汽修厂修理肇事轿车,当修理工何庆问及北京现代轿车是怎样撞的时,被告人王军还炫耀说:“我们从成都回来在多扶镇路段撞死了一条狗!”
被告人王军催促汽修工何庆抓紧时间给他把车修好,随后被告人王军和王勇、陈七弦转乘川R79049号出租车向南充方向逃逸。其后,被告人王军电话告知任雪阳说用他的车撞了人,并要求任雪阳去西充宏娃汽修厂把车开回来。2009年12月26日天黑时,任雪阳戴着眼镜来宏娃汽修厂开走已修好的肇事车,任雪阳将肇事轿车车牌正面向下放在前排右侧座位上,故意不让修车工李英虎等人看见肇事车辆车牌号码。任雪阳明知被告人王军用他的车撞了个人这一事实,还主观故意为其掩盖真相、掩人耳目,同时也没有报警。
据查,任雪阳所有的肇事车辆川RM861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30万的商业险,任雪阳正在努力通过“关系”私自获取30万商业险赔偿,企图“因祸得福”、利用本案坐收“渔人之利”。
据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公交认字(2009)第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军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人王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被告人王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蒲焕珍无责任。
由于被告人王军交通肇事行为以及故意杀人致被害人蒲焕珍死亡行为,给被害方精神和物质上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被害方多次与被告人王军代理人协商未果。2010年1月8日被害方到被告人王军居住地却被王正银(被告人王军之父)拒之门外,甚至指使人来威胁说“打死你们几个”、“七月十五过来拿钱”等等,致年时已高的被害方赵兴友气愤至极瘫倒在地发抖不止。后由被害方赵永国、赵永泰将其送至就近的南隆镇枣儿卫生院抢救。治疗期间,被告人王军亲属置之不理,没有到医院看望,其行径令被害方深深地心寒心痛。
案发之后,被告人王军、王正银指使田昊通过电话生硬地向被害方恐吓说:“你在南部混得有多好,赔点钱就算了嘛,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追究王军的刑事责任!”还利用涉黑人员赵友文到被害方家里施压迫其妥协,被害方不屈服,便索性为被告人王军提供假证据,称被害人蒲焕珍患有精神病,更进一步、更深一步地伤害和侮辱了尸骨未寒的被害人蒲焕珍的人格尊严,也更进一步、更深一步地刺痛和损害了被害人蒲焕珍近亲属赵兴友、赵永国、赵永泰本就脆弱的神经!
被告人王军驾车撞倒被害人蒲焕珍之后,同车上的被告人王军的好友王勇和被告人王军的邻居陈七弦都没有实施救助被害人蒲焕珍,主观上明知肇事轿车可以开,完全具备将伤者蒲焕珍抬上车送至医院的条件,但他们都选择了遗弃被害人蒲焕珍,置被害人蒲焕珍生死于不顾,共同向南充方向逃逸。同时也没有报警。致使被害人蒲焕珍错失抢救良机而身亡。
200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王军肇事后逃逸至南充,又于12月26日下午由南充市逃窜至南部县南隆镇向阳村6组王正银家中藏匿,被告人王军向王正银口述了案发经过,王正银“稳得起”,一边隐藏好被告人王军,一边派人到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部县人民政府、南部县委及南部县殡仪馆打听死者蒲焕珍亲属的反应与动作。根据肇事现场留下的残骸及群众反映,已初步确定肇事车辆为黑色北京现代牌伊兰特小轿车。被害方与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罗烈美等人到南部至南充方向的所有收费站过往车辆监控影视资料进行拷贝、复制,并逐一排查,车牌号为川RM8618号黑色北京现代牌伊兰特轿车已进入被害方与警方视野范围内。到2009年12月28日,王正银一直没向公安机关报案,窝藏凶手达四日之久。2009年12月28日上午,被害人近亲属赵永国、赵永泰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张晓天副县长办公室投诉,兼公安局长张晓天已向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君龙下达追捕缉拿凶手命令后,被告人王军迫于压力,万不得已才于12月29日到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这里的“投案”并不等于自首。被告人王军为逃避法律责任,一直在等待观望、分析判断局势,如果被害方“闹得不凶”、“没有领导出面”就想不了了之。

维泽特 发表于 2010-11-21 16:44:18

直至今日,王正银、任雪阳、陈七弦、王勇还逍遥法外。
南部县人民法院本案刑庭宣判前,据涉黑人员赵友文在南部县枣儿办事处龙王村五组一家婚宴席桌上向同来参加酒席的被害方赵兴友等人公开“做工作”并透露说:被告人“王军也要向法官等人交10万块钱才能判缓刑,给你们赔太多了他们承受不了。我认为赔偿22万你们看行不行?”此话,从侧面证实和揭露了一个问题:本案另有隐情!
被害方撰写《补充侦查申请书》一式三份交至南部县人民法院刑庭陈刚和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法院陈刚在被害方“强烈”要求下,才“勉强”接受并称交给“领导”看,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这份影响判决公正的至关重要的《补充侦查申请书》置之不理,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 南刑初字第44号法律文书中的证人李英虎的证言被人为夸张撰改,与李英虎的原始证言不符。李英虎实际证言是“发现前挡风玻璃、前中网及发动机盖是被撞坏了的”,而文书中却变异为“发现车的发动机盖严重损坏、前龙门架严重变形、前中网损坏、两边大灯角连接处损坏、水箱损坏、散热器损坏、空调冷凝器轻微变形、前挡风玻璃损坏。”这样夸张描述无非是为了帮杀人凶手掩盖事实真相,为主观臆断的“当场撞死”找“依据”!在被害方眼里,法官陈刚等人主观上已成为被告人王军的帮凶,客观上已宣告缓刑,为杀人凶手王军减免了罪责,并且不准许被害方上诉,其行为已符合渎职罪构成要件,被害方强烈要求组织上依法撤销陈刚等人的法官资格,回家种红薯去。被害方还改口说,“回家种红薯”便宜了他们,也贬低了勤劳的种红薯的农民,应该“依法坐牢去”。
案发后被告人王军为逃避法律责任潜逃五日之久,并且相互串供,颠倒黑白,明明是任雪阳上西充宏娃汽修厂开回来的肇事车,被告人王军口供却谎称是自己“于26号晚上7点多返回南部将车还给车主任雪阳”。被告人王军掩盖真相,拒不认罪,明知撞了人却谎称说“从成都回来在多扶镇路段撞死了一条狗!”庭审中,被告人王军蔑视法庭,当庭翻供,称当时“没有看到被撞倒的是啥子”,而口供明明记载的是下车看了一下,是穿红色上衣的中年妇女。交警勘查记录被害人蒲焕珍明明是“路边行人”,而被告人王军却谎称其“在马路中间行走”。被告人王军甚至于开庭之时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害方认为一审认定为被告人王军“认罪态度较好”显属错误!
被告人王军等人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被害方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王军向法院递交的6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被害方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被告人王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及被害方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50万余元。但是被告人王军及其家属置被害方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被告人王军向法院缴纳的6万元钱,相对于被害方所遭受的损失,真可谓是杯水车薪。被告方认为: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被害人的悲哀了!
被害方认为,被害人蒲焕珍被撞后无人施救已死亡,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被害方要求扣押肇事轿车的申请置之不理,执意按“活查封”办理,让车主任雪阳至今还消遥自在、若无其事地继续驾驶川RM8618号北京现代肇事轿车非法营运(跑黑车)赚钱。人都死了,命都没了。请问法院,扣押一辆肇事车就这么难吗?一忍再忍,被害方忍无可忍,是可忍孰不可忍!
被害方称,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严重违法。交通警察大队在没有向被害人家属书面告知和取得被害方认可被害人蒲焕珍的确切死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硬性要求被害方于2010年1月5日前办理被害人蒲焕珍尸体火化事宜,被害人蒲焕珍遗体已火化,致使被害方失去重新鉴定被害人蒲焕珍死因的客观条件。被害方认为以上动作,有故意毁灭证据之重大嫌疑。
再次,被害方对《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字(2010)37号法律文书中关于“将被害人蒲焕珍当场撞死”存有重大分歧。根据南部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为尊重客观事实,维护法律威严,应更正为“将被害人蒲焕珍撞倒并拖出21.9米,被害人蒲焕珍血流不止。”原因很简单,“当场死亡”属于事后主观臆断,况且在故意隐瞒被害方被害人蒲焕珍确切死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其“鉴定结论”决不予以采信,也决不产生法律效力。当时天色已晚,被告人王军挂5档110码飚车,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肇事路段无路灯,道路漆黑,路边行人蒲焕珍被撞伤后遗弃在路边,极其不易被人发现。伤者蒲焕珍血流不止,极度需求于肇事方立马履行人道主义法定救助义务。被告人王军明知当时肇事车还能开,完全具备将伤者抬上车送往医院的条件,而被告人王军却冷酷地残忍地恶意恶性地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王军胆大妄为、大逆不道、见死不救,反而竟加大油门逃之夭夭,致使被害人蒲焕珍客观上错失救援时机而死亡。被告人王军一系列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又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军杀人后无半点悔改之意和怜悯之心,甚至还炫耀说“我们从成都回来在多扶镇路段撞死了一条狗!”且在庭审中还发冷笑!
被害方强烈呼吁:“被告人王军犯罪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被害方所遭受的不幸。法律是公正的,杀人恶魔不除,天下何以太平?社会何以和谐?
邪恶、腐败、肮脏、罪恶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必胜!杀人恶魔王军必死!
依法判决,可以平民愤,扬正气!
亦可以向大众普及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依法判决,可以让逝者得以安息!
依法判决,可以让生者得以安宁!
依法判决,可以让社会得以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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