骇闻:新时代“一女嫁六郎”的利益博弈
骇闻:新时代“一女嫁六郎”的利益博弈——湖南省邵阳市六都寨水库清淤采砂合同纠纷一案调查纪实
刘洗涌
核心提示:一份还没到期的河道采砂协议,却因为近几年砂子这种建筑材料价格的不断飙升,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神经,被无端终止了,由此引发了一场协议人与河道主管机关旷日持久的官司。近日,记者赴往事发地——湖南省邵阳市,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走访。
“赶鸭子上架”的采砂场老板
六都寨水库(又名魏源湖)位于邵阳市隆回县境中部,截资水一级支流辰水中游河段建坝,坝址控制流域面积338平方公里,年径流总量2.85亿立米,水库总库容1.205亿立米,正常水位355米,水面纵深长21公里,是该县第一座大型水库。库尾与近代思想家魏源故居相连,故称“魏源湖”。水库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防洪、养殖、供水等综合效益,灌溉面积29.64万亩。
2002年7月11日,水库库尾因为泥沙常年淤塞,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和水库蓄水水质,隆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便向水库主管单位——邵阳市六都寨灌区管理局(原名为隆回县六都寨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六灌局)发出了《关于清除六都寨水库库尾河障的命令》,命令六灌局迅速组织力量清除六都寨水库库尾河段的淤塞泥沙、疏通河道。
疏通河道是需要资金的,资金来源有个潜规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若有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其疏通河道的资金,就由进行活动的人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若没有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其疏通河道的资金,政府自然会拨款解决。其时,六都寨水库库区内根本就没有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只库尾偶尔有当地村民在建房时,捞捞河沙自用。家住隆回县司门前镇兴隆村2组的阳征录有次听说了此事,正好他有点资金想搞个实业,在家门口的河里办几只采砂船也未尝不是个好办法。于是赶鸭子上架,2004年3月21日,阳征录作为乙方与六灌局(甲方)签订了《采砂协议》:“因甲方库区淤砂较多,需要清除,同意乙方在库尾石山湾与石峰村人行桥100米以下库区采砂,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乙方在库尾石山湾与石峰村人行桥100米以下库区采砂,时间暂定10年(200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如乙方自动放弃生产,不受以上时间限制与保护;2、如果甲方在库区内搞开发项目时,乙方必须配合,不得异言,乙方采砂不得影响甲方开发。3、乙方在库区采砂时,必须保证甲方航运畅通,不能影响航运,否则,由乙方负责疏通航道。4、乙方因采砂造成水土流失淤塞水库,由乙方负责清除因采砂造成的淤物。5、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好采砂与周边引起的群工矛盾纠纷及采砂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6、乙方在库区采砂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航运畅通的押金1万元,以保证航运畅通,否则,甲方有权将押金用于请工疏通航道,如没有出现淤塞航运问题,乙方停止采砂后,押金不计利息一次性退还乙方(押金于协议签订日交清)。7、其他有关采砂手续及开支等,甲方均不负责,由乙方自行办理。8、乙方开始采砂后,每年交给甲方管理费l800元,于当年11月底一次性交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生产,其后果自负。9、乙方采砂期内,甲方不再批准其他采砂船只进入库区采砂。1O、本协议一式十份,签字盖章生效,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六份”。
签订协议后,阳征录于2004年3月22日向六灌局交纳了采砂押金1万元,但一直没有进场采砂。等做好了采砂船,并邀请家住隆回县桃洪镇北山路1号的阳成喜合伙后,2006年才开始采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如何办证、该办些什么证件”一窍不通的农民阳征录,摸着石头过河,边生产边办证。2006年6月7日,阳征录向邵阳市地方海事局交纳规费2700元,并于同年11月27日向六灌局交纳2006年管理费1800元;2007年8月9日,向隆回县水务局交纳2007年度河道采砂管理费2000元;2007年8月25日,邵阳市航务管理局为阳征录的六都寨水库清淤砂石场颁发港口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证,批准使用时间至2010年6月30日,同日,隆回县交通局为阳征录的六都寨水库清淤砂石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同时,阳征录使用的船舶也经过了相关单位的检验;2007年10月27日,阳征录向邵阳市地方海事局交纳规费1500元。
按理,阳征录的采砂船算是走上了正规,他应该可以放心大胆地生产。但意想不到的是,随着隆回县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当地人们加快了房产建设,河砂这种最基本的建筑材料,价格也一路狂飙,从2004年的5元一吨涨到了2007年的50元一吨,阳征录从此陷入了利益的博弈大战。
利益博弈下的“无证开采”
2007年开始,六灌局就与阳征录协商,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提高管理费价格,容许其他采砂船只进入库区采砂”,先后进行过三次,但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因此,六灌局也就没有接收阳征录应交纳的管理费。但合法采砂应向其他部门交纳的规费,阳征录一分不少:2008年4月10日,向隆回县水路交通管理站交纳规费600元,向邵阳市地方海事局交纳规费1500元。 2008年7月18日,隆回县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县委副书记、县长周卫臣明确提出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四个重点:一是坚决取缔非法采砂,二是坚决清缴偷漏税费,三是坚决杜绝违法出让砂石资源,四是坚决杜绝涉水安全事故。十天后(即7月28日),阳征录采砂所在地的石丰村5、6、7组和石丰村委会向上级出具报告,请求上级领导禁止在石丰境内非法采砂,并得到隆回县政府领导批转。2008年8月10日,隆回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六灌局发出通知,责成六灌局制止六都寨水库库区内阳征录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督促采砂业主平整尾堆,恢复原状,确保行洪和通航安全。2008年9月18日,六灌局向阳征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阳征录四年多来,以赢利为目的,专事采砂,将大量尾堆弃置水库库尾,给水库行洪和航道安全带来重大阻碍和影响,违背双方订立的《采砂协议》以清淤为目的主要宗旨,且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属于非法采砂行为”为由,解除了与阳征录的合同。2008年11月2日,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对阳征录非法采砂和占地进行了处罚。2008年10月30日,阳征录交纳了52000元非法采砂罚没款。2008年11月,阳征录采砂场被停止作业,双方仍然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阳征录愤而诉诸法院。
本来好好的一份开采协议,六灌局为什么要变更相关内容最后还要解除了呢?阳征录很气愤地告诉记者:“因为利益!河砂价格上涨后,很多人眼红了,也偷偷做船,还给六灌局一位领导每年要送上至少一万元的礼金。我却只任死理,什么请客送礼,根本就搞不来。”
调查中,一位曾经做船开采过河砂的村民也证实了阳征录的说法:“我是给那领导送了钱他才答应帮忙的。阳征录要想继续开采,除非主动送上两三万元钱。”(记者有录音为证)
更让阳征录他们不可理解的是,至今为止,六灌局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尚未接受司法审查,就于2008年12月30日前后,分别与罗某某、赵某某等六人签订了采砂协议。“笑话啊,新时代的’一女嫁六郎’!这是典型的权大于法!”阳征录很质疑隆回县六灌局、国土局的做法,“我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土老冒,对一些法规、政策一点也不懂。开采河砂必须经国土部门批准,为什么当初签订协议时六灌局就不提醒呢?我开采了两三年,国土局一直没人来找过我办证,为什么偏偏在整治时就找上门来要钱罚款呢?难道他们这就是为民办实事?”记者无语。
令人置疑的民事判决书
2008年12月,隆回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初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砂协议》涉及国有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没有按协议第7条约定去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取得采矿许可证,至本案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仍未依约定办理采矿批准许可手续,故该《采砂协议》应认定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妥,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原、被告之间的《采砂协议》因为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而导致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双方无须继续履行,并且是否允许其他船只进入库区采砂也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职权,故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04年3月2 1日的《采砂协议》并责令被告按约清出其他八只进入库区的采砂船只的诉讼请求同样不能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阳征录、阳成喜的诉讼请求。
阳征录、阳成喜不服上述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采砂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河道采砂,而河道采砂涉及到对国有矿产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呆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等规定,本案当事入双方所签订的《采砂协议》必须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生效。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采砂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上诉人没有按《采砂协议》第7条的约定去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取得采砂或采矿许可证,故该《采砂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暂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未生效合同处理,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现实履行的可能性来决定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被上诉人六灌局根据上诉人未能取得采砂许可手续而导致本案中合同未生效,采砂协议现已不能履行的实际情况向上诉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和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以及按约清出其他八只进入库区的采砂船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将未生效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对本案虽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判决咨询了很多法律界人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吴庆宝指出,此案的焦点是合同是否生效,《采砂协议》中“7、其他有关采砂手续及开支等,甲方均不负责,由乙方自行办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可合理解释并未进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已承认“……合同已经成立……”,既然成立,就该生效。
阳征录的辩护律师也认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此合同是不能解除的。中院 “对于未生效合同处理,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现实履行的可能性来决定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的评判与法律不符,更无正当性。 据悉,阳征录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不日即将开庭审理。结果若何,我们且试目以待,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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