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诱导了信用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的越来越普及,最近几年信用卡业务发展迅猛,我身边的朋友几乎人手一张信用卡。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法律也与时俱进,早在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这次“两高”发布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信用卡犯罪细则,让其定罪量刑更具操作性。这8条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每一种情形都可能在信用卡持有者身上发生,特别是“透支”和利用POS机“套现”更是普遍现象。
信用卡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透支消费,刷卡消费也自然产生了“套现”现象,缓解燃眉之急。作为信用卡功能透支是不能避免的,如今法律却提醒你,要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你就有可能背负“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罪名。在民事经济交往中,很少动用刑法重典来规则消费者的行为。一旦交易对象是银行时,本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却介入公权力来保障银行利益。当重拳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时,更应该维护银行消费者的权益。
去年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说,银行其实是弱者,并非公众想象中的垄断机构,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帮助澄清。杨凯生此言是回应舆论焦点“许霆案”,他表示银行系统出错绝不能成为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口口声声说银行是弱者,包括许霆在内的银行消费者又何尝不是弱者。就算许霆涉嫌道歉,偷别人的同等价值东西,最多判几年。可ATM机归为金融机构,若最高法不及时纠正从轻量刑,根据现行刑法“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完全正确。同理,你一时拿不出钱,赊购或者跟朋友借钱来用,就算不能及时归还惹了官司,也是诉至民商事法庭而不会公诉到刑庭,即使情节严重涉嫌“侵占罪”,也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如今,刑事法律真是不遗余力地保护银行利益,涉及信用卡的案件,动辄“伪造信用卡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罪”……囊括了所有可能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在重典之下信用卡用户如履薄冰,有了重典撑腰的银行明显比消费者在民商事交往中更具优势。
而根据成都商报11日报道,无业男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靠套现消费度日,一年间透支16万元,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母不得不将惟一的房产出售以还债。法院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信用卡逾期不还也不能完全怪罪用户,银行在信用卡监管上存在漏洞。我在办公室里,这个月上门推销办理信用卡的“不速之客”就来了3拨了,人打发走了,可“客户代表”的名片强行留在桌上。风和日丽的下午去逛街,总能看到信用卡推销摊位。不认真审核办卡者有没有还款能力、甜言蜜语地推销信用卡好处,先给你的“胡萝卜”诱使办卡,一旦还不清立马翻脸“大棒”伺候。银行对滥发信用卡导致用户无力偿还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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