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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被恶售,8年不安置百姓累诉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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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07: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拆迁安置房被恶售,8年不安置百姓累诉不已

江苏省昆山市一宗房屋被拆除8年来,因法院判决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安置房被开发商恶意出售,补偿安置至今未解决。对此,今年9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11月4日,苏州中院对这起累诉不已的案件,开庭一个多小时后审判长李丹即宣布休庭。
2002年9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委托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蔡菊林订立《昆山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347.9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产权置换为秧浦小娄(现为景江花园)8号楼201室、301室、401室、501室均为91平方米的房屋。上述4套拆迁安置房在被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开发商售于他人,并于2006月10月、2006年11月、2008年9月和2010年3月最终办下房产证。
2005年1月,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公司一纸诉状将被拆迁人蔡菊林告上法庭。当年4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原安置住宅因规划调整不再建造,致使协议书补偿安置事项不能履行,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一审判决不服,被拆迁人提出上诉。2005年7月,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拆迁人申请再审,2006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驳回再审。被拆迁人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指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2007年9月盐城中院驳回再审请求。被拆迁人仍不服,2009年1月向江苏高院再次申诉。
今年9月1日,江苏高院对此案审查后指出,该案原判决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未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双方纠纷并未得到妥善解决。被拆迁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裁定指令苏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1月4日,苏州中院开庭再审时,新城拆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审判长表示,对此案的调解事宜自己作不了主,得回去请示新城拆迁公司委托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的领导。
对于此案,蔡菊林全家8口人8年居无定所、搬家15次,他说:“8年来我无业可做,头发由黑变白,如正义得不到伸张,我的子子孙孙将永远把官司打下去!恳求社会关注!”
︺这 个 世 界 太 混 乱 、 ︺很 多 人 太 混 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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