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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回法院判例:非法获绿卡,可否豁免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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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8: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第九巡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途径获得绿卡的案件,贺秀娟律师特整理以下,让大家了解:
在1986年到1994年,Sustaire与一些韩裔美国人和海外韩国人,通过贿赂来帮助他人获得绿卡的掮客相勾结,最终以违反了18 U.S.C. § 371条款而被定罪。Sustaire曾帮助跟随母亲Ms. Kim移民的南韩的三兄弟Kims,在1993年获得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2003年6月,根据8 U.S.C. § 1227(a)(1)(A) ,政府以缺少合法的入境文件,如合法绿卡为由,对Kims执行了驱逐出境程序,禁止其入境。
在ICE之后的调查中证实了Kims与Sustair的关系。Kims的母亲Ms. Kim,承认她通过向Sustaire的合伙人Cherie支付30,000美元来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在递交了一些个人文件,如,她的家庭户口本、简历和医疗记录后,Ms. Kim获得了绿卡。据称Ms. Kim作为杰出人才移民申请者的配偶,将她的身份调整为了永久居民。但是,实际上,她的丈夫并非杰出人才移民,也从未在美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Ms. Kim的丈夫完全没有资格申请她移民。政府也通过确凿的证据证实了Kim被驱逐出境的必要性,BIA(移民上诉委员会)支持了该观点。
移民法官(IJ)根据《移民和国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的§ 212(k)和8 U.S.C.§ 1182(k),判定Kims没有资格豁免禁止入境。BIA也支持了该判决。§ 212(k)中规定拥有移民签证的入境人士才可以申请豁免,BIA认为Kims并没有移民签证,因此没有资格申请豁免。Kims反驳,作为从海外归来的永久居民,只凭绿卡就可以入境,持绿卡者在返美时没有必要再去获得返美的签证。
由于Kims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绿卡,该绿卡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即使Kims辩称绿卡也是一种移民签证,但是移民法官并不认同。Kims没有被认定为返美的永久居民,而被判定为在入美时缺乏有效入境文件的非美国公民而遭到驱逐出境。最终,上诉部分被驳回。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编译: Sunny Sun
︺这 个 世 界 太 混 乱 、 ︺很 多 人 太 混 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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