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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拆迁惊现“三不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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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9: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拆迁惊现“三不理”(图)
天津有‘狗不理’我们宁波也有拆迁‘三不理’!
在浙江宁波对于“违法拆迁”提出的举报、复议、诉讼,一律不予理睬!
事情是这样的,09年1月开始,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庙堰村青墩自然村,又遭到无任何手续的违法拆迁,有村民向国土局提出举报要求查处,国土局查实后只作出一份《停止违法拆迁通知》(只是通知不是决定),所以拆迁办也就没有停止拆迁。然后村民又向国土局第二次提出举报,国土局答复村民“对第二次举报不再查处”。
村民不服国土局的不查处行为向市政府提出‘责令国土局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市政府仍告知村民“会将情况转告”,却不作出‘责令国土局查处’的决定(命令)!
因违法拆迁一直未停止,村民再次以不服市政府‘不作出责令查处决定(命令)’为由向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该法院以种种借口阻止村民打拆迁官司!竟二次退回起诉状,而且退回的理由竟自相矛盾;称“市政府已经对村民作出了行政行为(即情况告知)但是与村民无关”不能诉讼打官司!
这就是我们浙江宁波的违法拆迁‘三不理’!

附:一不理,举报不理
《国土局答复件》
某村民:
2009年8月19日,你向市国土局反映某拆迁办违法拆迁行为的举报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曾于今年4月24日向我局举报该拆迁办未经审查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擅自拆迁。我局查实后,于2009年6月3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拆迁通知书》(甬鄞拆[2009]1号),责令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停止违法拆迁。2009年6月30日,我局书面向你告知了此事的处理结果。
现你再次反映该拆迁办仍未停止违法拆迁行为。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你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特此答复。
市国土局鄞州分局

2009年10月10日


附:二不理,复议不理
《市政府情况告知》
某同志:
我们于2009年12月7日收到你的来信,你反映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未对你举报的违法拆迁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无关内容略)、、、、、、
我们会将你反映的情况告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和鄞州区人民政府,由其进行了解调查。
特此告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2009年12月7日

附:三不理,诉讼不理(二次退回起诉状)
(第一次退回诉状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

某村民:
你向本院提起的以宁波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经本院审查,释明如下:
你以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宁波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你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宁波市人民政府已经针对你的申请作出相关行政行为,故你的诉讼请求与你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请查收。
特此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附:全部起诉材料

(第二次退回诉状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

某村民:
你向本院提起的以宁波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经本院审查,释明如下:
宁波市人民政府向你作出的“情况告知”属信访答复,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请查收。
特此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附照片:
一、不理举报




二、不理复议




三、不理诉讼
第一次退回诉状的通知




第二次退回诉状的通知

︺这 个 世 界 太 混 乱 、 ︺很 多 人 太 混 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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